《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規定:“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中第二十條“項目實施機構應成立專門的采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按照候選社會資本的排名,依次與候選社會資本及與其合作的金融構就合同中可變的細節問題進行合同簽署前的確認談判,率先達成一致的即為中選者。確認談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談判的核心條款,不得與排序在前但已終止談判的社會資本進行再次談判?!边@里面確定了磋商時不可談判的核心條款是不能進行談判的。 根據《PPP項目合同指南》中對核心條款的界定,合作期10年亦屬于核心條款。 再根據《招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那么要符合招投標法得規定,我覺只有進行條件更改以后重新招標更穩妥。 PPP項目合同指南》所說延長合作期限的情況均不會影響項目運營期限。項目運營期限的變更就屬于上述說的是否是實質性變更的情況。 參考資料:http://www.efnwnqxd.buzz/news/show-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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