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代理機構的答復實質上改變了中標結果,如果原中標供應商認為該種改變損害了其權益,可提出質疑。
關于質疑時限,如果代理機構對一家投標供應商的質疑作出了答復,答復結果未改變評審結果,此時其他供應商提出質疑的時限不能另行起算,即仍為《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若超出質疑提起的時限要求,則代理機構不應受理其他供應商提出的質疑。但是,如果被質疑的內容被改正了,且對項目評審結果產生了實質性的改變,那么其他供應商就獲得了質疑時限重新起算的權利,因為新的結果很可能損害了其他供應商的利益。就該問題而言,代理機構對F公司的質疑答復取消了G公司的中標資格,則其書面通知G公司的時間,就是G公司提起質疑的起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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